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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中心/綜合報導
男女交往到底誰該付錢?一直以來都是個無解的問題。一名網友在臉書《靠北女友》PO文抱怨女友,交往1年半常常都是他在付錢,甚至連2天1夜的旅行,女友身上也只帶200元,讓他既無奈又無言!
該名男網友發文表示,自己月入43K,而女友也有32K。平常約會開銷多是他在買單,但最近兩人到外地2天1夜旅遊,他發現女友居然只帶200元出門,而途中經過了許多提款機,女友都不為所動,讓他有些不開心。而到名產店時,女友竟很自然地挑了要買的東西給他刷卡付款,讓他當下理智線斷裂。
該網友無奈詢問:「究竟是我肚量太小還是怎樣...我不是月入數十萬,我有我自己的經濟壓力,但我也是努力讓約會不要造成妳的負擔。我替妳想,妳呢?替我想過嗎?」此文引起網友熱烈的討論,有網友認為「女生太誇張」、「這種女友不要也罷」,但也有人認為「覺得是你太小氣了,這種開銷應該不大吧!」還有網友調侃表示:「沒跟你哭窮還有帶200你要偷笑了」、「請把鬼牌留在身邊。謝謝」,另有網友建議:「下次你也不要帶錢,不要帶卡,看誰先受不了」,但大多數的網友還是認為多溝通,讓雙方都知道彼此的想法,才能走得長久。
▲男女交往到底該由誰付錢,答案因人而異(圖/翻攝自Pixabay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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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尺寸:筒身縮短136mm拉長159mm/筒身直徑31mm/筒頭直徑37m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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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鑑賞期非試用期,除新品瑕疵,一經拆封使用,將影響退貨權限,如需退換貨請保持商品與其包裝之完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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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品包裝出貨實際樣式
原產地
中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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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圖為示意照。(圖/記者季相儒攝)
社會中心/高雄報導
高市李姓一家人在自家騎樓前停放3輛機車,因「車頭朝外」、半個月被開了22張罰單,罰款高達1萬3200元,李家質疑警方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,提起行政訴訟,一審遭橋頭地院駁回;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後出現逆轉,法官認為警方開罰依法無據,撤銷原判決,全案定讞。
判決指出,李家3輛機車在去年3月3日至17日間,遭人檢舉違停「不依規定方式停車」,並將照片寄到轄區派出所,警方依法前往逕行舉發,總共開了22張罰單,3輛機車分別為18張、3張和1張,每張新台幣600元,總計1萬3200元。
李家人質疑,檢舉照片上雖有拍攝時間,但現在相機顯示時間可以手動調整,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,無法確認是否為同1天所拍攝,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,屬同一停放行為,警方卻連續開罰,甚至有1天連開2張的,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。
根據《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》第2項規定,「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,得停放於騎樓地,停放時應車頭向內,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;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,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」。
李家人認為,機車停放自家騎樓不影響交通、情節輕微,他們也不知道高雄市政府訂有該項規定,許多地方也都有人這麼停,警方未勸導直接連續開罰,沒有事先告知違規、讓他們有改正機會,顯然違反誠實信用、平等原則,因此要求撤銷罰金。
一審法官認為,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,且經查舉發照片沒有偽造,另據法令規定,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,警方便可連續舉發,沒有一案不二罰的問題,因而判決駁回。
全案上訴後,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,《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》逾越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授權範圍,因此撤銷原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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